杀毒软件“自摆乌龙” 百万电脑全面瘫痪

发表于:2007-05-25来源:作者:点击数: 标签:乌龙百万自摆乌龙杀毒软件百万电脑
综合消息,计算机和 网络 重新定义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但杀毒软件的失误也可能带来比病毒横行更大的危害。上周六,美国赛门铁克公司旗下的诺顿杀毒软件出现严重误报,在我国IT行业内外都引起了轩然大波。 从5月18日开始,国内大量诺顿杀毒软件的用户集体出现
综合消息,计算机和网络重新定义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但杀毒软件的失误也可能带来比病毒横行更大的危害。上周六,美国赛门铁克公司旗下的诺顿杀毒软件出现严重误报,在我国IT行业内外都引起了轩然大波。

  从5月18日开始,国内大量诺顿杀毒软件的用户集体出现开机后自动重启、蓝屏以及安全模式下也无法正常进入系统等问题。事后赛门铁克公司承认,“诺顿”在升级病毒库时,由于误把Windows XP的几个关键系统文件当成病毒并加以删除,因而导致电脑系统全面瘫痪。

  某公司网络管理员 乔先生:即使恢复系统以后,有部分机器还存在,杀毒软件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还需要卸载以后再重新安装,但是这个卸载呢,还轻易卸不掉。

  由于这次“误杀”只发生在简体中文版的XP系统上,因此对境外用户几乎没有影响。但在内地,品牌笔记本和台式机多数预装了Windows XP简体中文版和诺顿杀毒软件,因而这些用户极易遭到此次“误杀”的攻击。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阿拉木斯:IT产品,IT服务,它是可以说是最具渗透性的一种技术一种服务,反过来说它其中存在的任何问题,它的不良影响可能也是散发得非常非常广的。

  诺顿是国际知名的计算机安全品牌,该软件所属的赛门铁克公司目前在我国企业级计算机反病毒市场上占有30%左右的份额,特别在金融电信等行业拥有一定的优势,因此这次“误杀”给企业用户带来的损失尤为明显。但基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因而无论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都很难评定和统计。有专家称,这是近几年来最严重的杀毒软件误报误杀事件。

  [解读“误杀”事件]赛门铁克消极回应 IT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完善

  到今天为止,诺顿“误杀”事件已经过去六天了,但此事造成的广泛影响仍没有散去。赛门铁克公司的消极回应,使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了法律赔付以及更为广泛的话题上。

  某公司网络管理员 乔先生:从它的对客户的响应来讲的话,这么大的事件,上百万的用户受损失,在它的网站上没有明显的导向。

  记者 刘晨:这是赛门铁克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在他的官方网站先后发表的三份声明,也是到目前为止媒体和公众得到的唯一的表态。在5月18号的声明中,关于事件责任只有一句“对于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表示深深的歉意”,而在19日的声明中,这句话的后半句却被生硬地“肢解”,仅有的道歉也被抹掉了。

  这一回音应在网民中引起强烈反响后,在第三份声明中这句话被恢复,同时该公司反复强调引起“误杀”的罪魁祸首是一种被称为“自动化分析系统”的第三方软件。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呢?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 张健 副主任:到目前呢也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一个解释,我们现在也在对这个事情做进一步的这种技术分析,包括像这次事故的原因呢,也在做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从事发当日起,记者就在反复联系赛门铁克公司,但该公司始终没有接受采访。

  某科研所工程师 诺顿用户 屈先生:赛门铁克可能对中国市场不够重视,但是我希望它自己能负责任地站出来,给大家一个什么说法。

  中科院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吕本富:中国的消费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已经不是一次了,过去有汽车啊,日本的电器啊 ,这次又有杀毒软件 ……我觉得可能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厂商有的时候是有些傲慢的,第二个呢,就认为出了问题能跑则跑,能逃就得逃。

  面对各方压力,昨天下午赛门铁克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正式就误杀事件向公众道歉。当被追问用户损失的赔偿问题时,该公司高管表示“随后的问题在用户系统恢复之后再考虑”。

  据了解,目前已有部分企业用户向赛门铁克公司索赔,索赔金额从十多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法律专家指出,受损用户的后续维权可能会面临核定损失、举证等很多难题。

  某研究所工程师 诺顿用户屈先。生:重装了以后肯定有一些软件的丢失和信息的丢失,这就不好说有什么具体的影响了,不好直接评估

  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免责”协议可能成为推卸责任的重要理由。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互联网及IT行业的定损没有专业条款与之配套。

  记者 刘晨:这是一个诺顿软件的包装盒,只有打开它我们才能看到印刷在里面所谓的“免责条款”。尽管这个条款的语言拗口难懂,但却从各个方面回避了软件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只要拆封这个包装,就等于认可了这个条款。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阿拉木斯:依据我们国家法律中最基本的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是一个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是一个也就是我们老百姓常说的“霸王条款”。

  专家介绍说,目前在我国,完全适用于这次事件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阿拉木斯:我们能找到的可能是最为适用的条款,就是我们国家在94年出台的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个条例中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单位的处罚在15000余人民币以下,这种处罚显然是过于轻了。

原文转自:http://www.ltesting.net